公會章程

入會辦法

☉入會辦法 ☉

一、依據:

(一)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(強制入會):

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,均應於開業後

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會員公司應指派

代表出席同業公會。

(二)凡在桃園縣行政區域內經營保全業務:

保全監控系統、駐留警衛、現金護送、人身保全者,已領有合

法證照及桃園縣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,均須申請為

本會正式會員。

(三)凡在國內經營保全業務,領有合法證照,惟非領有桃園縣政府

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,均可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二、入會手續:

(一)經濟部公司執照、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內證部特許函

一份(影印本)。

(二)入會申請書乙份(直接點選下載表格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