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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
(一)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(強制入會):
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,均應於開業後
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會員公司應指派
代表出席同業公會。
(二)凡在桃園縣行政區域內經營保全業務:
保全監控系統、駐留警衛、現金護送、人身保全者,已領有合
法證照及桃園縣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,均須申請為
本會正式會員。
(三)凡在國內經營保全業務,領有合法證照,惟非領有桃園縣政府
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,均可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二、入會手續:
(一)經濟部公司執照、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內證部特許函
一份(影印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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